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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1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学敏、郭相兰与闫伟敏、王秀芝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敏,郭相兰,闫伟敏,王秀芝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1民初677号原告:王学敏,男,194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原告:郭相兰,女,194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继,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伟敏,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布尔津镇广元超市。被告:王秀芝,女,汉族,住布尔津县布尔津镇广元超市。原告王学敏、郭相兰与被告闫伟敏、王秀芝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王学敏、郭相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敏、郭相兰以与被告闫伟敏、王秀芝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敏、郭相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899.84元,减半收取计2449.92元,由原告王学敏、郭相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文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匡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