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建平与被执行人常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建平,常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13号申请执行人于建平,男,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垣曲县公路管理段职工个,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常建明,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建平与被执行人常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7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21000元,我院于5月9日向被执行人常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逐月分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被执行能力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晋2827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程传功发现被执行人丁刚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