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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3440号原告: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东红,男,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大武口区黄河西街***号。被告:张虎,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原告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