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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胡叙鸿与薛小霞、张逢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叙鸿,薛小霞,张逢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保1379号原告胡叙鸿,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薛小霞,女,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张逢隆,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胡叙鸿诉被告薛小霞、张逢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4250000元的资金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薛小霞、张逢隆名下的银行存款4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