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秦纪美与山东惠艺绣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02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秦纪美,女,1972年4月2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山东惠艺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法定代表人:惠林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秦纪美与被执行人山东惠艺绣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17)第23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秦纪美主张被执行人山东惠艺绣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48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惠艺绣品有限公司交付申请执行人秦纪美执行款18000元,缴纳执行费472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秦纪美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秦纪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请求终结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东劳人仲案字(2017)第23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秦纪美与被执行人山东惠艺绣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