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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友伦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109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友伦,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2015年1月14日因吸毒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7年8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治安拘留十五日(未执行)。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104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7月至8月23日期间,被告人张友伦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双堰塘的家中,先后4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向某等人一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友伦在其家中,与张某、向某、“鲨鱼”一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7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友伦在其家中,与张某、向某一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7年8月23日晚,被告人张友伦在其家中,与张某、向某、“鲨鱼”一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2017年8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张友伦在其家中,与谭某一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张友伦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其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友伦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友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邬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张梦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