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军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肖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93号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2号楼3层302号。法定代表人:薛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肖军强,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军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E0009495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湛仲字第E00094959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军强给付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86694.41元(案件款85511.41元,申请执行费1183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军强在银行存款86694.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军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