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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异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熊洪美与金堂县城乡房产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洪美,成都隆诚宝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琢,陈懿,易杰,秦代菊,秦代理,赵晨,曾选明,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异234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熊洪美,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隆诚宝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陈懿。被执行人:梁琢,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陈懿,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易杰,女,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秦代菊,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秦代理,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赵晨,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曾选明,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申请人: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金堂县。法定代表人:郑福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洪美与被执行人成都隆诚宝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琢、陈懿、易杰、秦代菊、秦代理、赵晨、曾选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熊洪美向本院申请追加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为被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熊洪美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熊洪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熊洪美撤回追加申请。审判长  李世强审判员  陈维席审判员  韩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