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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5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健雄与黄运清、章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雄,黄运清,章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5012号原告:陈健雄,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运清,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章屏霞,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陈健雄与被告黄运清、章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陈健雄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健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陈健雄负担。审判员  黄常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琳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