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四妮、张书玉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妮,张书玉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91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四妮,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赌博,于2017年2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转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书玉,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赌博,于2017年2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转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四妮、张书玉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四妮、张书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7日至2月5日,被告人刘四妮组织刘某6、刘某1、屈某、刘某7、梁某、杨某等人,在新密市苟堂镇苟堂街张书玉家中二楼,利用麻将饼牌以每局500元、1000元、2000元的赌点进行推饼赌博。2月5日抓获当晚刘四妮从中抽水2300元,之前抽水5000元,刘四妮共从中获利7300元。张书玉明知刘四妮组织赌博为其提供场地,并在外面负责放哨,获利2000元。新密市公安局民警于2017年2月5日凌晨1时许,在赌博现场共缴获赌资78300元。被告人刘四妮、张书玉于2017年2月5日被从现场带回。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刘四妮、张书玉供述,证人屈某、刘某1、刘某2、吕某、张某、刘某3、梁某、周某、李某、刘某4、杨某、刘某5、刘某6、巴某证言,新密市公安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现场照片及视频,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四妮、张书玉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并建议本院分别对被告人刘四妮、张书玉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刘四妮、张书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四妮、张书玉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开设的赌场内聚众赌博,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四妮、张书玉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四妮、张书玉所犯赌博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二被告人以共同故意,共同实施聚众赌博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张书玉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二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因本案同一事实,被告人刘四妮被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被告人张书玉被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依法均应予以折抵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四妮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张书玉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三、对被告人张书玉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乔长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建东书 记 员 闫宇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