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6执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彦术与李明、马淑芳、韩国林、杨崇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术,李明,马淑芳,韩国林,杨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保178号申请人李彦术,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绛县。被申请人李明,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绛县。被申请人马淑芳,女,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被申请人韩国林,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运城市。被申请人杨崇新,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平陆县。本院受理保全申请人李彦术与被申请人李明、马淑芳、韩国林、杨崇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冬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君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