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海执字第017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辛胜与赵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胜,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海执字第017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辛胜,男,汉族,农民,住海阳市环保小区**号楼307。被执行人赵刚,男,汉族,农民,住海阳市凤城镇胜利村。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刚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90189708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03.04元,现因扣划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刚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90189708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范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由伯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