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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燕沙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燕沙,骞秀文,朱全京,白莲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2229号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沙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杨景春,董事长。被告范燕沙,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出生,沙河市。被告骞秀文,女,汉族,1978年4月22日出生,沙河市。被告朱全京,男,汉族,1959年8月1日出生,沙河市。被告白莲苏,女,汉族,1961年10月29日出生,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燕沙、骞秀文、朱全京、白莲苏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骞秀文、白莲苏姓名和地址不明确,属于所诉当事人不明确。本院认为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思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