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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舒立春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立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刑终19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立春,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于张家口市桥东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捕前住张家口市桥东区。2016年11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6年11月8日在合肥火车南站被合肥南站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11日被移交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辩护人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院审理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立春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冀070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立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关某人民币282000元。原审被告人舒立春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宣判后没有向被害人关某送达,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立君审判员  李肖实审判员  钟海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