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1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陈某媛与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莲花县农工商企业创业促进协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媛,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莲花县农工商企业创业促进协会,李某,陈某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321民初448号原告:陈某媛,女,汉族,1962年10月5日生,住本县。被告: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莲花县金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负责人。被告:莲花县农工商企业创业促进协会。法定代表人:李某,会长。被告:李某,男,汉族,1967年9月28日生,住本县。被告:陈某兰,女,汉族,1975年9月21日生,住本县。系李某之妻。原告陈某媛与被告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莲花县农工商企业创业促进协会、李某、陈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陈某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壹拾万元整,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9日,被告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协会会员余缺资金调剂理财协议书》,理财金额为10万元,期限为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2月28日,月利率为2%,逾期未还本息,由被告莲花县农工商企业创业促进协会无条件偿还借款。该借款原告已于2015年5月26日汇入被告李某账户。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催收未果,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由被告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莲花县工商企业创业促进协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还款时息随本清,月利率以2%计算);于2018年3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还款时息随本清,月利率按2%计算)。二、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莲花县农工商企业创业促进协会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坚审判员 林小文陪审员 冯森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