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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亭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107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亭,男,汉族,1991年3月23日出生,2013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6月9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亭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亭于2017年6月9日3时许,携带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物品4袋至武汉市武昌区水岸国际K3栋504室张曲的租住处,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并搜缴上述物品。经称量及鉴定,上诉物品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2.55克。公诉机关认为胡亭具有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5个月或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胡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亭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亭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