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诉黄云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黄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267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惠川。被执行人黄云峰,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3月21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未付租金66043元,违约金13208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31元(暂自2017年8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11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8685元,案件执行费3140元,共计2191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云峰的银行存款21917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石江审判员 周洪波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