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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灿委、郑卫锋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灿委,郑卫锋,朱会雷,郭文超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79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灿委,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初中毕业,住新密市。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郑卫锋,男,汉族,1971年3月14日出生,小学毕业,住新密市。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朱会雷,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初中毕业,住新密市。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文超,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小学毕业,住河南省新密市。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7]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灿委、郑卫锋、朱会雷、郭文超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灿委、郑卫锋、朱会雷、郭文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刘灿委、郑卫锋、朱会雷、郭文超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以3000元钱购买的位于荥阳市贾峪镇楼里村南边荒沟里的桐树实施采伐,共计24棵。后经荥阳市林业技术服务站鉴定,被盗伐的24棵桐树的立木蓄积为:12.1149立方米。案发后四名被告人于2017年3月20日主动到荥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证明、证人证言、荥阳市林业技术服务站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朱会雷、郑卫锋、刘灿委、郭文超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四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四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刘灿委、郑卫锋、朱会雷、郭文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灿委、郑卫锋、朱会雷、郭文超犯盗伐林木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会雷、郑卫锋、刘灿委、郭文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会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被告人郑卫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被告人刘灿委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被告人郭文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马永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紫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