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4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丽娜与姜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娜,姜德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4998号原告:刘丽娜被告:姜德坤原告刘丽娜诉被告姜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刘丽娜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丽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慈连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铖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