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执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建雄与苏德吉日嘎拉、赛希雅拉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雄,苏德吉日嘎啦,赛希雅拉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雄,男,汉族,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苏德吉日嘎啦,男,蒙古族,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赛希雅拉图,男,蒙古族,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我院执刘建雄申请执行苏德吉日嘎拉、赛希雅拉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2530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德吉日嘎拉、赛希雅拉图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21,212.2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9月28日起至全部付清为止,日利率按0.0175%计算)、案件受理费250.00元、执行费435.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14,196.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9月28日起至全部付清为止,日利率按0.0175%计算)。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恩克巴特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乌 雅 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