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潘友林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潘友林,余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8执6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县前街中银大厦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7043749085。负责人严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向荣,系该行业务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潘友林,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余小飞,女,199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文成县湾。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潘友林、余小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浙0328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潘友林、余小飞要履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81元。权利人中国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并告知相关执行情况:1、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7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向银行、不动产、工商、车管等部门发起网络查询。2017年7月10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进行调查。3、2017年9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发起网络布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后,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本案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28执6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主文)审 判 员 林绍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