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袁正伦与杨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正伦,杨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0956号原告:袁正伦,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新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正辉,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原告袁正伦诉被告杨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敏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正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新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正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正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和从起诉日起到还清本金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部分由法院退还给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27000元和从起诉日起到还清本金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部分由法院退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正辉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12月24日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于当日分两次通过农业银行顺德兴业支行转入被告农行账户100000元,约定2017年6月24日还款。期间被告已经变卖房屋及家产,到期后催要,被告拒付。另被告于2015年7月26日向原告借款27000元,原告就委托蒋维兵向被告转账27000元,该借款应和2016年12月24日借款10万元一起偿还给原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杨正辉没有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客户收付款入账回单、蒋维兵身份证复印件、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杨正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举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正辉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杨正辉应予以偿还。另对原告要求被告杨正辉支付欠款27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仅提供案外人蒋维兵向被告转帐27000元的交易回单,被告并没有写下欠条予以确认,对该笔款项不能确定是原被告之间借款或是案外人与被告的经济往来,对原告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正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正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驳回原告袁正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1387.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共2407.5元(原告袁正伦已预交),由被告杨正辉负担2170元,由原告袁正伦负担2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玉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