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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汪小莲与鲁昌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小莲,鲁昌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743号原告:汪小莲,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鲁昌水,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原告汪小莲与被告鲁昌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汪小莲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小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小莲撤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汪小莲负担。审判长 : 李 婷审判员 :胡小玲审判员 :周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吴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