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冯永武、金苏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永武,金苏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4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永武,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苏桃,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上诉人冯永武为与被上诉人金苏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永武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永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鲍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