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军桃与郑书建、王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桃,郑书建,王双,张妞,蔡根柱,王素娥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817号原告:高军桃,女,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志刚、王苏梦(实习律师),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郑书建,男,1960年11月29日生,住汝阳县。被告:王双,女,196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郑书建之妻。被告:张妞,女,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喜全,男,汉族,1964年2月5日生,系张妞之夫,特别授权。被告:蔡根柱,男,汉族,1961年5月6日生,住汝阳县。被告:王素娥,女,1962年3月13日,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军桃与被告郑书建、王双及被告张妞、蔡根柱、王素娥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军桃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军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军桃撤回对被告郑书建、王双及被告张妞、蔡根柱、王素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高军桃承担。审判长 杨朝幸审判员 李宽社审判员 王士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汝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