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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朝锋、张丽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朝锋,张丽芳,张錾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朝锋,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丽芳,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錾钏,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再审申请人张朝锋、张丽芳因与被申请人张錾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726民初5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朝锋、张丽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创伟审判员  张东明审判员  沈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