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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7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青岛乾坤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郭弟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乾坤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郭弟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78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乾坤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鸿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昂,山东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霞,山东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弟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耀,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青岛乾坤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郭弟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弟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弟平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上诉人郭弟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琳审判员 宋丽华审判员 王 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