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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童崇美与程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崇美,程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213号申请人:童崇美,女,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程倩,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教师,住岚皋县。申请人童崇美与被执行人程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年1月19日(2017)陕0259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程倩应于2017年4月19日前向童崇美归还借款20000元。因程倩未按期履行,童崇美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中,童崇美以程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延期执行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江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唐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全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