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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党高顺与被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辉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高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辉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3450号原告:党高顺,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被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保强。被告:西安辉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峻。原告党高顺与被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辉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党高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党高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