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7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7377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伟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