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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7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7377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伟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