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高升与袁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升,袁晓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3571号原告:高升,居民。被告:袁晓雷,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军,临沭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升与被告袁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升、被告袁晓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6日,高升以网银转账的方式借给袁晓雷5万元整,至2017年5月袁晓雷已返还1万元,仍欠4万元未返还。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袁晓雷辩称,不认可有该笔借款。原告起诉不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升主张2016年8月26日其通过网银转账,向袁晓雷的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袁晓雷认可该笔转账的真实性。高升主张该笔款系袁晓雷向高升的借款,且已返还1万元,仍有4万元未返还。袁晓雷主张该笔款不是借款,双方存在其他交易,袁晓雷对于高升主张的已返还1万元表示不知情。本院认为,2016年8月26日高升向袁晓雷的账户转款5万元,双方均予以认可。袁晓雷主张不是借款,双方还存在其他交易,袁晓雷不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实。高升主张该笔款系借款,结合高升的陈述、高升提供的转账明细及高升陈述袁晓雷已返还1万元的事实,能够认定袁晓雷向高升借款5万元,仍有4万元未予返还的事实。因此袁晓雷应返还剩余借款4万元。由于没有约定返还借款的期限,没有约定利率。因此袁晓雷应自高升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年息6厘支付借款利息。综上所述,高升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袁晓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高升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6厘计算,自2017年7月2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袁晓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