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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7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洪美、黄某等与诸城市贾悦镇岳戈庄经济联合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美,黄某,诸城市贾悦镇岳戈庄经济联合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7094号原告:王洪美,女,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黄某。法定代理人:王洪美(系黄某之母),基本信息同上。被告:诸城市贾悦镇岳戈庄经济联合社。住所地:诸城市贾悦镇邱戈庄村。原告王洪美、黄某与被告诸城市贾悦镇岳戈庄经济联合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美、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洪美、黄某共同负担。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