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9民初47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任兰福与李新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兰福,李新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4716—1号原告:任兰福,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李新剑,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公司。原告任兰福诉被告李新剑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告李新剑驾驶的鲁H×××××、鲁HW8**挂重型半挂货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新剑驾驶的鲁H×××××、鲁HW8**挂重型半挂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