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梁永祥、李伟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祥,李伟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71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永祥,男,1992年9月4日出生于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玉州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李伟瑜,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于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绵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永祥、李伟瑜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9月25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永祥、李伟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9日7时许,被告人梁永祥到玉林市玉州区处找人,在电梯口前的沙发上发现了一串电动车钥匙,遂将该电动车钥匙拿走,并下到一楼电梯门口处,利用该钥匙的遥控器找到了田玲的电动车。后梁永祥找到被告人李伟瑜,经商量后,李伟瑜拿着电动车钥匙去到大世界B栋一楼门口处,将田玲的粉红色小数点牌电动车盗走。7月12日晚上,梁永祥、李伟瑜骑着盗得的电动车来到城区五灯坡处时,被田玲发现,并被田玲的朋友扭送公安机关,该电动车被田玲追回。经价格认定,被盗的小数点牌电动车价值165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永祥、李伟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田玲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以及被告人梁永祥、李伟瑜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永祥、李伟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永祥、李伟瑜的罪名成立。梁永祥、李伟瑜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互相配合作案,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按照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永祥、李伟瑜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梁永祥、李伟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永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伟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