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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徐从全与徐从永、徐敏、徐建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从全,徐从永,徐敏,徐建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823民初1355号 原告徐从全,男,生于1966年6月1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从永,男,生于1962年8月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徐敏,男,生于1992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徐建忠,男,生于1988年5月2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从全与被告徐从永、徐敏、徐建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从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从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从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徐从全承担。 审判员 杜 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小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