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段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段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2341号原告:李某,住甘肃省会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住甘肃省会宁县,系李某之子。被告:段某,住甘肃省靖远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段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其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递交申请,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李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石晓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