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6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谭章志与李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章志,李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604号原告:谭章志,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勇,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谭章志与被告李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章志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2.5元,减半收取401.25元,由原告谭章志负担。审判员 杨恒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