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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9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冯虎成谭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冯虎臣,谭晓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9148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666号鲁能·星城7街区4幢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80476402。负责人:肖金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光明,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冯虎臣(曾用名冯虎成),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谭晓玲,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钱新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