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6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民委员会、天津市集贤佰悦海鲜酒楼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民委员会,天津市集贤佰悦海鲜酒楼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6754号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负责人:王全钢,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高涛,天津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集贤佰悦海鲜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辰昌路1258号。法定代表人:李连群,董事长。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民委员会与天津市集贤佰悦海鲜酒楼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集贤佰悦海鲜酒楼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天津市集贤佰悦海鲜酒楼有限公司名下5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民委员会先行垫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学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