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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Hong Wei Wu与刘传江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HongWeiWu,刘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288号申请执行人:HongWeiWu被执行人:刘传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HongWeiWu与被执行人刘传江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7)川0603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03民初1122号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宾志君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