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Hong Wei Wu与刘传江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HongWeiWu,刘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288号申请执行人:HongWeiWu被执行人:刘传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HongWeiWu与被执行人刘传江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7)川0603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03民初1122号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宾志君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