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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5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乔雷雷与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雷雷,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807号原告:乔雷雷,住河北省南皮县。被告: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法定代表人:李长茂,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锦,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尹俊玲,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捷,经理。原告乔雷雷诉被告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雷雷撤回对被告黄骅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周延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