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29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妍英与被申请人新化县新汝烟花爆竹厂;袁泽峰;袁芝辉;曾辉斌;曾忠新;杨日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妍英,新化县新汝烟花爆竹厂,袁泽峰,袁芝辉,曾辉斌,曾忠新,杨日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2928号之二申请人周妍英。被申请人新化县新汝烟花爆竹厂。负责人袁泽峰,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被申请人袁泽峰。被申请人袁芝辉。被申请人曾辉斌。被申请人曾忠新。被申请人杨日久。申请人周妍英与被申请人新化县新汝烟花爆竹厂、袁泽峰、袁芝辉、曾辉斌、曾忠新、杨日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周妍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袁泽峰所有的车牌号为湘K6XT**轿车一辆,及被申请人曾忠新所有的车牌号为湘K6KK**轿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妍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袁泽峰所有的车牌号为湘K6XT**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曾忠新所有的车牌号为湘K6KK**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卿瑞山人民陪审员 肖宝田人民陪审员 刘立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