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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罗江明、泸县云锦镇天台寺村第二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江明,泸县云锦镇天台寺村第二卫生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440号申请执行人:罗江明,男,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泸县。被执行人:泸县云锦镇天台寺村第二卫生室。负责人:苟正均,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江明与被执行人泸县云锦镇天台寺村第二卫生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1日向泸县云锦镇天台寺村第二卫生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即日内向罗江明支付赔偿款21846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依法向泸县云锦镇天台寺村第二卫生室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泸县云锦镇天台寺村第二卫生室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股权,也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通过实际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泸县云锦镇天台寺村第二卫生室的负责人苟正均采取了15日拘留的处罚。现申请人罗江明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条件,申请人罗江明无法提供其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