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7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刘欣荣与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荣,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7045号原告:刘欣荣,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金水根。原告刘欣荣诉被告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凌琼审 判 员 张水红人民陪审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吉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