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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0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肖丽霞与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霞,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050号之三原告:肖丽霞,女,汉族,1957年2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表人:徐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娟,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丽霞与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