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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正凯经贸有限公司与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正凯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150号原告:吉林省正凯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台北大街2038号钢材中心交易市场9厅15-1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5层103段。法定代表人:焦青龙,该公司经理。吉林省正凯经贸有限公司与长春天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正凯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正凯经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500元,减半收取计117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省正凯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