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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3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崇思与吴胜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思,吴胜辉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3民初601号原告:张崇思,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凤山县。被告:吴胜辉,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张崇思诉被告吴胜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张崇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崇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崇思负担。审判员  黄大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