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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督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延安聚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令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延安聚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621民督25号申请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某,系该合作联社清收办主任。被申请人:延安聚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雷家滩。申请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被申请人延安聚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申请人处借款4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并由李某抵押,刘某某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11月29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5.2‰,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担保人仍未支付借款利息,截止2017年10月10日结欠利息186271.9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延安聚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截止2017年10月10的贷款利息186271.92元及从2017年11月1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5.2‰计算,逾期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申请费1342元,由被申请人延安聚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亚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