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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4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桂城骏盛五金厂与郑永雄、欧阳莉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桂城骏盛五金厂,郑永雄,欧阳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87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桂城骏盛五金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L7570505-9。负责人:梁铭锋。被执行人:郑永雄,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龙门县。被执行人:欧阳莉芳,女,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住梅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桂城骏盛五金厂与被执行人郑永雄、欧阳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1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郑永雄、欧阳莉芳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75467.8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432.0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郑永雄、欧阳莉芳的财产线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由于两被执行人郑永雄、欧阳莉芳的住所地分别位于龙门县、梅县,本院依法委托了龙门县人民法院、梅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回函显示均未查得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48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展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