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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执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小敏与罗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保236号申请保全人:李小敏,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保全人:罗翼,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保全人李小敏与被保全人罗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罗翼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XX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27XXX)在6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李庆梅以其所有的川AXX8**丰田轿车为申请人李小敏作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7)川0183民初2114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对被保全人罗翼所有的在60000元内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二、对为申请人李小敏担保的李庆梅所有的川AXX8**丰田轿车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罗翼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XX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27XXX),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李庆梅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X8**丰田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杰 来自: